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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5-19 12:50:28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36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指导完善本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体系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管理或参与管理涉农建设发展资金,监督使用扶贫、老区建设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保护、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与运销,申报、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根据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规划和组织实施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报告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防控;依法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

  主管全市兽医卫生监督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检测疫情并组织扑灭。

  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市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农业科学技术创新管理、农业技术引进及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等工作

  参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指导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环境治理,科学利用自然资源,美化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农业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

  拟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市相关农业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扶持农产品加工业、预冷保鲜产业发展;指导农业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引进开发新产品技术、技能教育的培训。

  指导畜牧业生产,指导本市畜禽屠宰活动,负责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本市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执业兽医工作。

  组织开展促进农业贸易和有关涉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指导相关农业企业开展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提出农业企业项目投资方向的建议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老区建设规划,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和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工作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等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

  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该市某水产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了我市某兽药经营企业购买的假兽药。据此,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通报后,组织对违规销售假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责令该兽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当场没收假兽药并依法销毁,同时,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违法销售和使用假劣兽药的行为,有效防止了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负责水产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①某公司(法人)或(个人)(个体户)拟准备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需提出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核报送材料、实地调查,作出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属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上报省林业厅审核,非重点保护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核办。②:某酒家、宾馆及餐馆等拟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人工驯养繁殖子二代)的,需向市林业局提出办理《海南省陆生野生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林业局审核。然后经营单位要凭林业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需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贩卖。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由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市政府对各项农民负担进行审核、监管,协助财政局组织申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1.村民筹资筹劳开展建设村道路、路灯、文化室等公共设施,需要以一事一议方式申报政府资金的,需由村民委员会申报,区政府初审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报市财政局审核。2.向农民乱收费,如违规收取教育费、办理身份证费等费用,由市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查处。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9号)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监管。

  指导监督全市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动中发现的未经检疫、添加“瘦肉精”、注水的动物产品以及活体动物的处置。

  2.《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81号) 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打击生猪私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4183号)

  某次打击私宰活动中,执法人员在私宰现场发现生猪若干头,已经屠宰肉品一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生猪及肉品进行查封没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私宰设施和工具进行销毁,遭到私宰户强烈阻挠,市公安局依法对阻碍执法的私宰户进行处置。

  负责查扣打击私宰行动中无证运输的车辆,打击执法活动中对抗、阻碍执法的行为。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1.市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4.市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市农业局在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7.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8.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承接市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1.承接情况: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审批情况: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3.管理情况:对市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局对各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由以下情形的,市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获“三品一标”认证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1.市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农业局有权查阅“三品一标”相关认证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对不符合“三品一标”管理要求的,1.要求整改;2.建议农业厅取消“三品一标”的相关证件。

  9.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局。

  1.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2.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3.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4.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5.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6.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8.信息公开。区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全面检查:由市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2.专项检查:以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或由市农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3.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以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5.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市农业局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集中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国营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区、国营农场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密度进行评估;

  4.通过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区、农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考核。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开展休闲农业宣传推介活动:组织休闲农业参加各类论坛交流活动,宣传推介典型

  提供农村沼气服务:沼气池管理、沼气安全使用、沼液沼渣利用、沼气池日常维护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和农业新品种实验推广:通过政府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的模式,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农业新品种的推广速度,推进科技兴农惠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