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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3:00:32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224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0年10月27日下午,省秋冬季轻中度污染管控暗访核查组在你公司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公司厂区料库东北侧外很多物料露天堆积、未采纳掩盖等有用抑尘办法。以上现实,有我局的“现场查看(勘测)记载、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依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格操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纳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则。环

  依据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后督察整改状况,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为保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则,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我局决议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务局财务待结算资金91账号交纳。金钱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讨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证第三联(备检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存案。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邓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