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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与东营市人民政府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1-05 06:25:39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226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东营市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与东营市人民政府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

  托付署理人郭甲勇(特别授权),男,1973年7月24日出世,汉族,东营市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工作室主任,住利津县城交通公寓。

  托付署理人付尊官(特别授权),男,1963年10月5日出世,汉族,东营港务办理局工作室主任,住东营市东城明月小区。

  东营市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简称天运公司)与东营市人民政府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李峰、郭甲勇和被告的托付署理人付尊官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天运公司诉称,1996年5月至10月期间,利津县渡运公司与东营市建港指挥部先后签定了两份航标施工协议,1998年利津县修路工程公司与东营港务局签定港区土方工程合同。上述合同均施工结束,但欠工程款合计420471.75元。1999年末,利津县渡运公司和利津县修路工程公司等企业兼并,称利津县黄河通有限职责公司,后又更名为东营市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东营市建港指挥部是市政府派出组织,东营港务局是市政府建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因而,其职责应由市政府承当。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上述工程欠款420471.7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00000元。

  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数额正确,该三项工程总额是1220047.75元,已分7次付出80余万元,对原告建议的利息丢失只要求100000元,其他抛弃没贰言。但从原告所举依据的形式上看,原告与市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申述。

  经审理本院确定,1996年5月至10月,原利津县渡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先后签定了《关于承建东营港活节式航标的协议》和《关于东营港新增航标的协议》,1998年2月27日,原利津县修路工程公司与东营港务办理局签定了《港区土方工程合同》,并均按合同约好进行了施工,该三项工程总造价为1220047.75元。至2001年8月29日,经原告与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两边对帐,均认可尚欠420471.75元(其间航标款57676.10元,土方款362795.6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份合同书、工程结算书、企业询证函和当事人陈说在卷为凭,已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利津县渡运公司和利津县修路工程公司于2001年兼并成立了利津黄河通有限职责公司,2001年8月9日,该公司又更名为东营天运市政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上述事实,由利津县经济体制变革工作室“关于赞同黄河通集团实施股份制变革的批复”和利津县工商行政办理局出具的证明资料在卷为凭,已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东营市港务办理局成立于1997年6月,与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为一个组织、两块牌子,均是东营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不合法人事业单位。

  上述事实,由东营市组织编制委员会文件[东编发(1998)4号]和东营市事业单位挂号办理工作室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现已庭审质证和认证,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承建东营港活节式航标的协议》和《关于东营港新增航标的协议》以及《港区土方工程合同》均是在合同两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和东营港务办理局都是代市政府行使东营港的建造功能,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和东营港务办理局实行的与建港有关的行为,应归于市政府的授权规模,因而,上述三份合同均合法有用。原告已按合同实行了责任,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和东营港务办理局应当依约实行合同责任,但东营市东营港建港指挥部和东营港务办理局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其开办人东营市人民政府承当,所欠工程款应悉数由其清偿。原告按照合同约好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对177606.73元的拖延实行金仅建议违约金10万元,其他抛弃,被告不持贰言,本院应对原告的建议予以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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