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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1 06:32:59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231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来得到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任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
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任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6、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7、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0、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