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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后建造单位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的处分

发布时间:2024-05-19 01:26:31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156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对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后,建造单位未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造项目档案的处分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则,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后,建造单位未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造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职责:发现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后,建造单位未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造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许以其他途径移交的违法案子等),予以检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职责: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及时安排查询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法令人员不得少于 2人,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说并作记载。法令人员应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职责:检查案子查询报告,对案子违法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首要根据不足时,以恰当方法弥补查询)。

  (4)奉告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制造《行政处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制造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5)决议职责: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行政处分奉告、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等内容。契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作出严重行政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团体评论,作出详细处分内容的决议计划。

  (7)履行职责:按照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履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分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根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品种、起伏的;(三)违背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四)违背本法第十八条关于托付处分的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