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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建工程质量的查看(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组织查看)

发布时间:2024-05-18 11:34:50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158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法规】《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工程质量施行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办理。

  【规章】《建造工程质量检测办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造部令第141号发布,依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检测组织的监督查看,首要查看下列内容:

  (三)是否有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3.移交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造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揭露。

  2.行政机关应当定时展开查看工作,无合理事由不准时展开查看,或延迟展开查看,导致产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展开查看工作时不仔细履职,导致产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查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展开查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产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查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展开查看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合理利益,导致产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查的;

  3.与县(区)在监督区域准则上履行“属地办理”准则,在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伊州区监管区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市住局监管中心、自治区、市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