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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法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25 02:59:56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114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法令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造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修建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修建师,是指经考试、特许、查核确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执业资历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历证书),或许经资历互认方法获得修建师互认资历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历证书),并依照本细则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修建规划及相关事务活动的专业技能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修建师的名义从事修建规划及相关事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人事主管部分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修建师考试、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实施辅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人事主管部分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修建师考试、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实施辅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担任注册修建师考试、一级注册修建师注册、拟定发布注册修建师有关规范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修建师考试、注册以及帮忙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遴派专家等具体作业。

  第六条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商人事主管部分聘任。

  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人事主管部分、其他有关主管部分的代表和修建规划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造部执业资历注册中心。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承当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作业职责,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商同级人事主管部分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建立。

  第七条注册修建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修建师考试和二级注册修建师考试。注册修建师考试实施全国一致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状况,经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和人事主管部分赞同,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修建师考试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一致布置,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安排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修建师考试内容包含:修建规划前期作业、场所规划、修建规划与表达、修建结构、环境操控、修建造备、修建资料与结构、修建经济、施工与规划事务处理、修建法规等。上述内容分红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用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修建师考试内容包含:场所规划、修建规划与表达、修建结构与设备、修建法规、修建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红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用期为四年。

  第九条《法令》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附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修建学的附近专业,包含城市规划、修建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法令》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附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修建规划的附近专业,包含城乡规划、房子修建工程、风景园林、修建装修技能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法令》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附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修建规划技能的附近专业,包含工业与民用修建、修建装修、乡镇规划和村镇建造等专业。

  《法令》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规划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异工程规划铜质或二等奖(修建)及以上奖赏。

  第十条请求参与注册修建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查看,契合《法令》第八条或许第九条规则的,方可参与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修建师考试,在有用期内悉数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和人事主管部分一起用印的一级注册修建师执业资历证书。

  经二级注册修建师考试,在有用期内悉数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和人事主管部分一起用印的二级注册修建师执业资历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发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执业资历证书。

  第十二条请求参与注册修建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十三条注册修建师实施注册执业处理制度。获得执业资历证书或许互认资历证书的人员,有必要经过注册方能够注册修建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获得一级注册修建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经过聘任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将初审定见和请求资料报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批阅;契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公布一级注册修建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人请求一级注册修建师注册的资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向请求人出具书面凭据;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请求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查看结束,并将请求资料和初审定见报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批阅结束并作出书面决议。

  查看成果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刻为十日,公示时刻不核算在批阅时刻内。

  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自作出批阅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批阅成果。

  对请求改变注册、接连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查看结束。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上报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批阅结束并作出书面决议。

  二级注册修建师的注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依法拟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修建师的执业凭据,由注册修建师自己保管、运用。

  注册修建师因为处理接连注册、改变注册等原因,在收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制止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执业资历证书、互认资历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投标署理、造价咨询、施工图查看、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任单位);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能够自执业资历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逾期未请求者,须契合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请求初始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修建师每一注册有用期为二年。注册修建师注册有用期满需持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则的程序请求接连注册。接连注册有用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注册修建师改变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并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则的程序处理改变注册手续。改变注册后,仍接连原注册有用期。

  原注册有用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能够一起提出接连注册请求。准予接连的,注册有用期从头核算。

  (四)作业调动证明或许与原聘任单位免除聘任劳作合同的证明文件、劳作裁定组织出具的免除劳作联系的裁定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处理改变注册时提出接连注册请求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用期内到达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四)因受刑事处置,自刑事处置履行结束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中犯有过错受行政处置或许免职以上行政处置,自处置、处置决议之日起至请求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撤消注册修建师证书的行政处置,自处置决议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修建师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处理刊出手续,回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报废:

  注册修建师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的,注册修建师自己和聘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刊出注册请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告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或许有关部分应当及时奉告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刊出注册者或许不予注册者,从头具有注册条件的,能够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则的程序从头请求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育、科研并具有注册修建师资历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修建规划单位从事修建规划,不得受聘于其他修建规划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修建规划单位作业期间,答应请求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修建规划单位接连作业不得少于二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商教育主管部分规则。

  第二十六条注册修建师因丢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许执业印章,需求补办的,应当持在大众媒体上刊登的丢失声明的证明,或许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请求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七条获得资历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投标署理、造价咨询、施工图查看、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修建工程规划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规划资质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所称修建规划技能咨询包含修建工程技能咨询,修建工程投标、收购咨询,修建工程项目处理,修建工程规划文件及施工图查看,工程质量评价,以及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修建技能咨询事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不受工程项目规划和工程杂乱程度的约束。二级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只限于承当工程规划资质规范中建造项目规划规划区分表中规则的小型规划的项目。

  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不得逾越其聘任单位的事务规划。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与其聘任单位的事务规划不符时,个人执业规划遵守聘任单位的事务规划。

  第三十条注册修建师所在单位承当民用修建规划项目,应当由注册修建师任工程项目规划掌管人或规划总担任人;工业修建规划项目,须由注册修建师任工程项目修建专业担任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规划资质规范中修建工程建造项目规划规划区分表规则的工程项目,在修建工程规划的首要文件(图纸)中,须由掌管该项规划的注册修建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用。不然规划查看部分不予查看,建造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禁绝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正经注册修建师签字盖章的规划文件,应当由原注册修建师进行;因特殊状况,原注册修建师不能进行修正的,能够由规划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托付其他契合条件的注册修建师修正,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正部分承当职责。

  第三十四条注册修建师在每一注册有用期内应当到达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拟定的持续教育规范。持续教育作为注册修建师逾期初始注册、接连注册、从头请求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对注册修建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一致的监督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修建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处理。

  (一)要求被查看的注册修建师供给资历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规划文件(图纸);

  建造主管部分依法对注册修建师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将监督查看状况和处理成果予以记载,由监督查看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造主管部分在实施监督查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查看人员参与,并出示法律证件,不得阻碍注册修建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获取不合法利益。

  注册修建师和其聘任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帮忙与合作,不得回绝或许阻遏。

  第三十九条注册修建师及其聘任单位应当依照要求,向注册机关供给实在、精确、完好的注册修建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修建师信誉档案应当包含注册修建师的基本状况、成绩、杰出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告发处理、行政处置等状况应当作为注册修建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第四十条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造主管部分给予正告,请求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请求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吊销注册证书并回收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处以罚款。其间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规划资质的单位,从事修建工程规划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给予正告,责令中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细则,未处理改变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细则,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执业资历证书、互认资历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其间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细则,注册修建师或许其聘任单位未依照要求供给注册修建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任单位为请求人供给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能够吊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人事主管部分及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的作业人员,在注册修建师处理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不予公布执业资历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第四十九条注册修建师执业资历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分一致制造;一级注册修建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历证书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一致制造;二级注册修建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一致制造。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和有关协议,报名参与全国一致考试和请求注册。

  外籍专业技能人员参与全国一致考试依照对等准则处理;请求修建师注册的,其所在国应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两边修建师对等注册协议。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实施。1996年7月1日建造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法令实施细则》(建造部令第52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