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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法令

发布时间:2024-05-25 03:00:08 来源:bob官方网站首页 丨 浏览次数:88次 丨 字号:bob官方网站首页

  为了加强对注册修建师的处理,进步修建规划质量与水平,保证公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注册修建师,是指依法获得注册修建师证书并从事房子修建规划及相关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对注册修建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施行辅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依照本法令的规则担任注册修建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修建规划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修建规划专家组成。

  第七条国家施行注册修建师全国一致考试制度。注册修建师全国一致考试方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起拟定,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安排施行。

  (一)获得修建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许附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2年以上的;

  (二)获得修建学学士学位或许附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修建学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历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5年以上的,或许具有修建学附近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历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7年以上的;

  (四)获得高档工程师技能职称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3年以上的,或许获得工程师技能职称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则的条件,但规划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确定到达前四项规则的专业水平的。

  (一)具有修建学或许附近专业大学本科结业以上学历,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修建规划技能专业或许附近专业大专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修建规划技能专业4年制中专结业学历,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修建规划技能附近专业中专结业学历,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7年以上的;

  (五)获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能职称,并从事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法令施行前已获得高档、中级技能职称的修建规划人员,经所在单位引荐,能够依照注册修建师全国一致考试方法的规则,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修建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担任;二级注册修建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担任。

  (三)因在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中犯有过错受行政处置或许免职以上行政处置,自处置、处置决议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撤消注册修建师证书的行政处置,自处置决议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第十四条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依照本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则,决议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议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请求人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议。

  第十五条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修建师名单报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修建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令规则的,应当告诉有关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撤消注册,回收注册修建师证书。

  第十六条准予注册的请求人,分别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制造的一级注册修建师证书或许二级注册修建师证书。

  第十七条注册修建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求持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处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已获得注册修建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外,注册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撤消注册,回收注册修建师证书:

  (三)因在修建规划或许相关事务中犯有过错,遭到行政处置或许免职以上行政处置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回收注册修建师证书有贰言的,能够自接到撤消注册、回收注册修建师证书的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议。

  第二十二条一级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不受修建规划和工程杂乱程度的约束。二级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不得逾越国家规则的修建规划和工程杂乱程度。

  第二十四条因规划质量形成的经济丢失,由修建规划单位承当补偿职责;修建规划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修建师追偿。

  非注册修建师不得以注册修建师的名义履行注册修建师事务。二级注册修建师不得以一级注册修建师的名义履行事务,也不得逾越国家规则的二级注册修建师的执业规划履行事务。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则的必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子修建,应当由注册修建师进行规划。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正注册修建师的规划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修建师赞同;可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修建师赞同的在外。

  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修建师考试合格资历或许注册修建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撤销考试合格资历或许撤消注册修建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私行以注册修建师名义从事注册修建师事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一条注册修建师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责令中止履行事务或许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撤消注册修建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修建师以一级注册修建师的名义履行事务或许逾越国家规则的执业规划履行事务的。

  第三十二条因修建规划质量不合格产生严重职责事故,形成严重丢失的,对该修建规划负有直接职责的注册修建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履行事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修建师处理委员会撤消注册修建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注册修建师赞同私行修正其规划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法令所称修建规划单位,包含专门从事修建规划的工程规划单位和其他从事修建规划的工程规划单位。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请求参与我国注册修建师全国一致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修建师请求在我国境内履行注册修建师事务,依照对等准则处理。

  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回到 顶部>